我国对于工业用地转让是有相关政策规定的,这也算是一种法律补充。
1、超出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土地,不能直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必须先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足额收取闲置费后,再另行安排新工业项目。
2、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又未超两年的,并且投资(扣除土地成本)未达到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若不继续开发建设应交纳闲置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首先,了解地方政府的领导需要什么?上面领导想做什么?近期的政府文件有哪些要求?其次,项目能给当地带来多少税收?拉动多少产业?带动多少就业?引进多少人才?给当地带来多大的影响力?再次,评估项目有没有风险?企业以前有无拿地骗补的劣迹?各项生产手续是否齐全?环保是否达标?后,企业不能逼政府犯原则性错误,比如上级政府明令禁止该产业拿地,那就肯定是不能做的,东莞土地转让,与其和政府纠结这类问题,公司土地转让,不如早点选择其他地方投资布局。
【例2-4】某宗面积为30000 m2,的工业用地,容积为0.8,私人土地转让,楼面地价为700元/ m2 ,现按城市规划用途拟变更为商业用地,容积率为5.0,楼面地价为960元m2。
试计算理论上应站地价的数额。
【解】理论上应补交的地价的数额为:
补地价(单价)=960*5-700*0.8=4240(元/平方米)
补地价(总价)=4240×30000=1272(万元)
实际中的补地价取决于的政策。
例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权利性质基本上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其上市出售理论上应补交相当数额的地价,但政府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农村土地转让,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鼓励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从而只要求象征性地补交一点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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